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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,很多當事人會問:「如果婚姻早已不睦,還需要賠償嗎?」
本文由珊玉律師整理實務見解,說明婚姻不睦是否會影響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。
直接上答案:以「婚姻不睦」作為抗辯,無法免責,也很難減輕賠償責任。但在答辯策略上,仍有值得善用的空間。
一、什麼是侵害配偶權?法院如何認定
侵害配偶權,本質上是基於《民法》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(第3項準用第1項)所建立的(共同)侵權責任。
法院一貫的立場是:只要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存,配偶之間就負有忠實義務,這種基於婚姻產生的身分法益,不得加以侵害。
感情是否良好、是否已分居、是否已提起離婚訴訟,都不是免責事由。
二、婚姻不睦是否會影響侵害配偶權賠償?
在尚未離婚前,第三人知悉他人已婚仍與他人發展逾越一般朋友往來分際之互動,就會被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。
(一)婚姻不睦不可免責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明確指出:「縱認配偶之間感情已有不睦,在該婚姻關係未依法解消之前,仍受憲法對婚姻之制度性保障,及民法前揭規定之保護,無從任由第三人任意介入及影響婚姻關係。」
(二)已提起離婚訴訟,仍然不可免責
「上訴人雖辯稱黃○○於000年4月30日已因與被上訴人爭吵而分居,且於同年5月11日提起離婚訴訟,可見黃○○與被上訴人間已無感情可言,伊未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等語。惟上訴人不爭執其與黃○○發生性行為時,已知悉黃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則黃○○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既未消滅,黃○○仍有維持婚姻圓滿之忠實義務,上訴人明知黃○○為被上訴人之配偶,仍與黃○○發生系爭外遇生女行為,足以動搖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,已使被上訴人之婚姻關係有裂痕及加深婚姻關係之瑕疵,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,並無足採。」
三、婚姻不睦的主張真的完全沒用嗎?
這樣看起來,法院見解很明確了,主張他人婚姻不睦、分居、離婚訴訟,身為第三者的你是無法免責的。
但是——侵害配偶權打的是沒有明碼標價的精神慰撫金,在特定情況下,婚姻不睦的主張仍有值得善用的空間。
法院評量精神慰撫金時,會考量「情節是否重大」,依個案侵害程度、損害狀況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。
具體的轉化用法
- 將「婚姻名存實亡」轉化為:「原告婚姻本就名存實亡,因此婚姻受侵害程度應未達其主張之高」
- 將「本就分居、形同離婚」轉化為:「既然本就分居,形同離婚狀態,平日甚少互動,則原告所受損害狀況、痛苦程度應與同居或感情好之夫妻外遇有別」
- 若原告自己已開始使用交友軟體,也可納入主張,佐證婚姻實際狀態
這種策略既能陳述心中的委屈,又能扣合侵害配偶權慰撫金的衡量基準。運氣好的話,遇到一個有相似經驗或認同確實應有差異的法官,可能會反映在最終應賠償的金額上(但通常不會出現在判決理由裡)。
結論
婚姻不睦不能作為免責理由,但在個案中巧妙使用,可能影響最終賠償金額。
珊玉律師自己的體感而言,答辯時將出軌或外遇的原因略加闡述,似乎仍有助於將賠償金額控制在一定範圍以內。
若有其他更有利主張,建議不要作此主張;但若已無其他有利主張,未嘗不可將外遇的動機闡述一二。須注意篇幅,名不正則言不順,使用前先找出法律依據。
